机动车变更登记(变更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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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201011370109361363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194F4370109361363

0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莱阳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
  • 莱阳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基本编码
  • 37068201011370109361363
  • 实施编码
  • 11370682004276194F437010936136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莱阳市龙门西路519号(莱阳市公安局综合服务楼1楼车驾管业务窗口)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8:30-12:00 午13:30-17:00(冬)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8:30-12:00 午14:00-17:30(夏)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机动车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机动车变更登记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机动车登记证书 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 1 暂无 必要
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1、费用名称: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依据:牌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 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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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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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电话号码
回答: 现场办理或声讯电话721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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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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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7212131
电话咨询方式:0535-721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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