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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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ffe69ab6-c5f9-4ec5-b7e7-99308499502e11370682004276290Q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290Q437051100600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所属部门
  • 莱阳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
  • 莱阳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莱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ffe69ab6-c5f9-4ec5-b7e7-99308499502e11370682004276290Q
  • 实施编码
  • 11370682004276290Q4370511006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是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大寺街68号莱阳市民政局1楼105窗口社会事务科;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昌山路258号婚姻登记政务服务分厅综合受理1号、2号窗口(代收件)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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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1 纸质 必要
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办发〔2010〕54号
具体规定内容: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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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办发〔2010〕54号
具体规定内容: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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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10〕161号
具体规定内容: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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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办发〔2010〕54号
具体规定内容: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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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享受孤儿生活费的申办程序是什么?
回答: 1.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街)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2.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920 元。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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