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4159c0d1-4a68-4a2e-939e-68a300fb46ca11370682MB28361783 实施编码:11370682MB283617834371004014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政府投资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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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20〕2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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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20〕2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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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政府投资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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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 | ||
回答: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