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99370104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82MB28361783737010400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1.申请 | ||||||
办理内容: | 窗口提交。莱阳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237窗口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登记 |
环节名称: | 2.受理 | ||||||
办理内容: | 1.审核:莱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 2.材料补正: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⑴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的决定; ⑵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3.审查 | ||||||
办理内容: | 窗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报告编制要求,内容分析充分、合理,达到评审要求的,提请莱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做出审查决定 |
环节名称: | 4.获取审查决定书 |
办理内容: | 1.获取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关于XX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或《关于XX项目节能报告不予通过审查的意见》。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关于XX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或《关于XX项目节能报告不予通过审查的意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
项目单位自行或者自主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已完成立项的,应提供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由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单位出具)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材料由政府部门出具,非申请人编制材料。 | ||
耗煤的项目,应提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由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非必须,耗煤项目提供。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表述,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登记备案证明没有出来,能否进行节能审查? | ||
回答: | 节能审查和登记备案都是可开工前完成的手续,为确保节能审查内容、投资与立项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再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