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伪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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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7090a780-4893-4807-b9a1-19f7ed45805911370682MB2847002J 实施编码:11370682MB2847002J4370730021001

0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
  • 承办机构
  • 税务局税政
  • 基本编码
  • 7090a780-4893-4807-b9a1-19f7ed45805911370682MB2847002J
  • 实施编码
  • 11370682MB2847002J437073002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龙门西路368号税务局政务服务分厅综合受理1号、2号、3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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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待鉴定发票》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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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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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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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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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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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发票查验平台无法查到开具发票信息是什么原因?
回答: 当天开具且数据上传成功的请于次日进行查验;次日仍未查到,联系开票方确认是否成功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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