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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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54bead47-50de-4755-b78d-952536750b9b11370682004330015W 实施编码:11370682004330015W4373041001002

  • 事项类型
  • BA
  • 所属部门
  • 莱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实施主体
  • 莱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民族宗教工作科
  • 基本编码
  • 54bead47-50de-4755-b78d-952536750b9b11370682004330015W
  • 实施编码
  • 11370682004330015W4373041001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同意离任备案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书面意见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服务类型
  • 是否公示
  • 处罚适用种类
  • 警告
  • 强制执行种类
  • 暂无
  • 征收种类
  • 行使内容
  • 暂无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至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金水路1号莱阳市人民政府2号楼412室;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层综合受理1-25号、30-32号窗口(代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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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doc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doc
财务审查报告(仅在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时提供) 2 纸质版和电子 0 财务审计报告.jpeg
宗教教职人员拟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且经过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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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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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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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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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8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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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8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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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还需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问题: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
回答: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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