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54bead47-50de-4755-b78d-952536750b9b11370682004330015W 实施编码:11370682004330015W4373041001002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doc | ||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doc | ||
财务审查报告(仅在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时提供)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财务审计报告.jpeg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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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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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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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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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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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 ||
回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 ||
问题: | 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还需提供什么材料? | ||
回答: |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
问题: |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 | ||
回答: |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