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1fc556e7-4c0f-463b-a5c5-1b7dcca7f91b1137068200427624XD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24XD4370715009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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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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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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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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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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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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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竣工规划核实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吗? | ||
回答: | 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