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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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1fc556e7-4c0f-463b-a5c5-1b7dcca7f91b1137068200427624XD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24XD437071500900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
  •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莱阳市规划编研中心
  • 基本编码
  • 1fc556e7-4c0f-463b-a5c5-1b7dcca7f91b1137068200427624XD
  • 实施编码
  • 1137068200427624XD4370715009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2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旗西路202号莱阳市规划编研中心西一楼审查科窗口;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1层综合受理1-25号窗口(代收件)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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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机关: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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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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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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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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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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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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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竣工规划核实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吗?
回答: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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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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