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99370123001211 实施编码:11370682MB28361783437012300121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1.1(外出体检)《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1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3.1(医疗美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3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3.2(医疗美容)医疗美容项目相关的医师、护士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资质(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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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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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原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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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原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医政发〔2009〕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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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原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医政发〔2010〕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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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原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三、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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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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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材料是否可邮寄 | ||
回答: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