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32370122010000 实施编码:11370682493670626K337012201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准予许可或退件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出件或退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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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的受理条件? | ||
回答: |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经营的物品必须尚未被认定为文物。 3必须经经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