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26079681-f986-4d6d-a1c8-122f414feb0e11370682004277218G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7218G4373007001001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信息表格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事例范本.jpg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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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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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工信发〔202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以及提级管理需省级核准或备案项目。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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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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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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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如何判断项目应该办理核准还是备案? | ||
回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