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32372022015000 实施编码:11370682493670626K737202201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1、 投诉者提出投诉申请 | ||||||
办理内容: | 1、 投诉者提出投诉申请 投诉者应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递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及投诉日期;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投诉人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即投诉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注: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进入审核 |
环节名称: | 2、审核 | ||||||
办理内容: | 2、 审核 接到投诉材料后,进行登记审核,并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2)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以《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受理了且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 |
环节名称: | 3、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 ||||||
办理内容: | 3、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以《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受理了且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 |
环节名称: | 4、双方自行协商 | ||||||
办理内容: | 4、双方自行协商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仍有选择自行协商的权利,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如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以《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受理了且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 |
环节名称: | 5、核实案情 | ||||||
办理内容: | 5、核实案情 对协商不成得到案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向双方开展调查取证,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初步的处理方案。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以《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受理了且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 |
环节名称: | 6、召开调解会 |
办理内容: | 6、召开调解会 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以《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受理了且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投诉信等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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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旅游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5月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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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旅游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15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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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购物 | ||
回答: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