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05d89998-5dbb-4b85-b335-419fefc3a81e11370682004276290Q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290Q43707110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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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查档证明(收养登记记录证明)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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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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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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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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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到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 ||
回答: | 原收养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