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ddb17648-ac2e-491b-9a4b-6548fd5bcd6311370682004276290Q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290Q4370711029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居民户口簿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居民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成立收养关系公证书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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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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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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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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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要送养人参与吗。 | ||
回答: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需送养人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