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112345370117022000 实施编码:11370681MB2859222P737011702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告知申请人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现场踏勘,材料合规性审查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符合办理要求,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书面告知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办理内容: | 局领导签发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放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依据名称: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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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00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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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7月2日省政府令104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311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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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供水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158号,2018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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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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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新建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规划申请 | ||
回答: | 新建项目必须获得规划部门批复 | ||
问题: | 节假日期间能否办理? | ||
回答: | 如需节假日办理,可拨打电话0535-8500521提前进行预约。 | ||
问题: | 如要邮寄办理,邮寄地址是多少? | ||
回答: | 邮寄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572号龙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窗口,邮编265701,电话8500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