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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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101024371018032003 实施编码:1137068100427501x933710180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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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
  •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
  • 承办机构
  • 龙口市交通运输局
  • 基本编码
  • 37068101024371018032003
  • 实施编码
  • 1137068100427501x93371018032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予以备案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77号运输服务中心三楼业务科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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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当事人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接受当事人申请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通过或不通过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符合申请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结、备案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纸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纸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和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原件1份,纸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0
一、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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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程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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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8527928
电话咨询方式:0535-8513934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77号运输服务中心三楼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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