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112345370122022025 实施编码:11370681MB2859222P437012202202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进行提交,并按照要求从相关网站平台进行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资质具备、材料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资质不具备、材料不合格,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改建、扩建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和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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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改扩建是否重新测量与学校之间的距离? | ||
回答: | 场所改扩建须重新对场所与中小学之间的距离进行重新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