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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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112345370123019014 实施编码:11370681MB2859222P737012301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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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8112345370123019014
  • 实施编码
  • 11370681MB2859222P737012301901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572号龙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1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予以受理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查合格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材料合规性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予以审批
环节名称:发证
办理内容: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发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本年度水质监测报告(由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集中供水单位出具水源水和出厂水样品采样单及对应的水质合格监测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出具储备水样品采样单及对应的合格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员任命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明面积、尺寸、用途、卫生设施位置、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 及所开展的检验项目一览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卫生管理体系: (1)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 (2)卫生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由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5.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6.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传染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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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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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建设部、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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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具体规定内容:(一)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自2021年7月1日起,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进一步精简许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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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多少
回答: 0535-8578256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8548765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572号龙口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502投诉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8578256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572号龙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1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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