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101021370117100456 实施编码:11370681004274690J437011710045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填报相关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通过或材料补正 |
环节名称: | 审查与决定 | ||||||
办理内容: | 受理企业申请事项后,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办理完成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企业申请事项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 |
环节名称: | 送达 |
办理内容: |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证书邮寄的方式送达。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证书送达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0 | 无 | 无 |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表》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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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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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文件依据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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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2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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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号码是多少? | ||
回答: | 0535-8546102 |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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