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内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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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101132370132015151 实施编码:113706810042745949437013201515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龙口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
  • 龙口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龙口市文化和旅游局
  • 基本编码
  • 37068101132370132015151
  • 实施编码
  • 113706810042745949437013201515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龙口市府东二路299号 龙口广播电视台212室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核并受理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环节名称:办理
办理内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等,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局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局,不合格的通知填报单位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内容:省局审批成功,发放证照批文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核发证照、批文等或者作出转报决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准入报告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有线)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有线)申办机构基本情况(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 4 2 纸质 必要
(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有线)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 2 纸质 必要
(有线)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有线)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有线)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1.(有线)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有线)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有线)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线)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线)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线)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8.(无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9.(无线)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10.(无线)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11.(无线)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12.(无线)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送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13.(无线)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
具体规定内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一般需要提供什么申请资料?
回答: 请参见申请材料目录信息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5-8512329
问题: 办理时限是多少?
回答: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8517238
电话咨询方式:0535-272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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