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101018372014009004 实施编码:1137068100427526394372014009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人失业登记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审查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失业登记完成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失业信息采集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社会保障卡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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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8]7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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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1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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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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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第十五项 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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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19〕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第三项 加强多元化方式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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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失业登记应满足哪些条件? | ||
回答: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停业或失业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 | ||
问题: | 办理电话多少? | ||
回答: | 0535-8518452 | ||
问题: | 办理业务的地址在哪? | ||
回答: | 山东省龙口市工商联综合体4楼龙口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