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112345370119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81MB2859222P437011900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级办理范围内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对资料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拟定行政许可决定意见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办理内容: | 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提交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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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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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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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5年水利部第47号令第一次修正,2017年水利部第49号令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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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办理地点在哪里? | ||
回答: | 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572号龙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号窗口 | ||
问题: | 节假日期间能否办理? | ||
回答: | 如需节假日办理,可拨打电话0535-8500521提前进行预约。 | ||
问题: | 如要邮寄办理,邮寄地址是多少? | ||
回答: | 邮寄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572号龙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窗口,邮编265701,电话8500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