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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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4284da6b-e0ba-4a19-be27-6a004f8898a8113706810042752714 实施编码:1137068100427527144370511012001

0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所属部门
  • 龙口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
  • 龙口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政权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4284da6b-e0ba-4a19-be27-6a004f8898a8113706810042752714
  • 实施编码
  • 113706810042752714437051101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办理结果名称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572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7-18号综合受理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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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居民身份证 2 纸质版和电子 0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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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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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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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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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民政部第24号部令
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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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04〕42号
具体规定内容:(三)救助对象。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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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
回答: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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