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08370115418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66144370115418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填报申请。 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d.gov.cn/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所需要的材料到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港街9号自然资源局2楼203自然资源管理科(林业)科室。 | ||||||
办理时限: | 申请,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完成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完成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申请人领取证件。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办结完成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属于经营性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引种试种苗圃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展览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濒危物种的需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证明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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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必须申请人本人到场吗? | ||
回答: | 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但到现场办理须申请人本人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