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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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340012370190002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098T437019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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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
  • 实施主体
  •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试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340012370190002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34MB2860098T437019000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直接实施责任: 1.审批部门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206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补齐补正、接受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形式审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即办件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打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打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4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4 1 纸质 必要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 4 1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具体参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
具体规定内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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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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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答: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10580;0535-321513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中心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309政务服务管理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cd3215131@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15127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206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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