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08370115A30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66144370115A3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填报申请。 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sd.gov.cn/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所需要的材料到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港街9号自然资源局2楼203自然资源管理科(林业)科室。 | ||||||
办理时限: | 申请,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完成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完成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申请人领取证件。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办结完成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合作方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的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必须申请人本人到场吗? | ||
回答: | 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但到现场办理须申请人本人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