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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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340012370144001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098T437014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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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
  • 实施主体
  •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试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本编码
  • 3706340012370144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34MB2860098T437014400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203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递交材料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填写受理意见、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审查受理人员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场办结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当场办结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彩色近照4张 4 2 纸质 必要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 (2)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出境入境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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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0 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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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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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5〕152号
具体规定内容: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决定,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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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答: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10580;0535-321513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中心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203窗口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cd3215131@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1363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203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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