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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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340007370123006008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5998604370123006008

0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长岛综合试验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
  • 长岛综合试验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基本编码
  • 3706340007370123006008
  • 实施编码
  • 11370634MB28599860437012300600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校验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20号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健康管理科215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正式请示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一览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级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母婴保健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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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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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2〕52号
具体规定内容: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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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妇发1995第7号令,2019年2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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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12738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75号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办公室306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1490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20号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健康管理科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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