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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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340012370123007003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098T437012300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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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
  • 实施主体
  •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试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340012370123007003
  • 实施编码
  • 11370634MB2860098T4370123007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7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206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补齐补正、接受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形式审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不予受理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打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打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备案)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从业人员职称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师执业证书 4 1 纸质 必要
学历证书复印件 4 1 纸质 必要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母婴保健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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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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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妇发〔1995〕第7号,2019年2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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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答: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10580;0535-3215131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中心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309政务服务管理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cd3215131@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15127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206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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