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12370117046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098T4370117046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开发企业提交预售许可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资料齐全,申请通过;资料不齐全,补正;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主管部门审查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退件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申请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毕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4 | 3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以免提交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4 | 3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涉及规划变更的,提供规划变更文件 | ||
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4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土地、在建工程查封抵押查询证明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有抵押的,还需提供在建工程及土地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同意预售证明 | ||
工程投资证明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或进度证明 |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4 | 3 | 纸质 | 必要 | (①项目基本情况②建设进度安排③预售房屋套数④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⑤公共配套性设施及物业用房的位置、面积、归属⑥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⑦预售房屋一户一价表⑧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及质量承担主体提供的担保函⑨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 ||
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房产测绘预测成果报告书及备案证明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 4 | 3 | 纸质 | 必要 | (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 | ||
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或物业服务合同 | 4 | 3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
经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4 | 3 | 纸质 | 0 | 无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投资及形象进度说明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营业执照 | 4 | 1 | 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工程施工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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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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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四)业主临时公约;(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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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房字〔2017〕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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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到哪办 | ||
回答: | 山东省烟台长岛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205投资建设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