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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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34000000h370187119119 实施编码:3706341247210258457370187119119

0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长岛综合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
  • 实施主体
  • 长岛综合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
  • 承办机构
  • 烟台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
  • 基本编码
  • 370634000000h370187119119
  • 实施编码
  • 3706341247210258457370187119119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2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局)消防窗口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八小时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办理
办理内容:资料齐全 予以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办结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复印件 1 纸质 0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质 0 布置图应含地理位置图、场所重要位置图、楼层平面图、店内平面布置图(图纸需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复印件 1 纸质 0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五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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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久可以办结
回答: 资料齐全当场可以办结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局)投诉举报电话
窗口投诉方式: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局)投诉举报窗口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电话咨询方式: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局)消防业务窗口咨询电话
窗口咨询方式: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局)消防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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