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1011370109370000 实施编码:11340634004273006G737010937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人像采集(港澳台签注除外) | ||||||
办理内容: | 咨询台领取号码后到人像采集区拍摄照片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
办理结果: | 当场办结 |
环节名称: | 填表 | ||||||
办理内容: | 根据申请证件的种类、事由填写表格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
办理结果: | 当场办结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并报送审批环节。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
办理结果: | 当场办结 |
环节名称: | 缴费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持回执单缴费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结果: | 当场办结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 | 4 | 1 | 暂无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二)申请签注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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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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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大陆居民哪些情况下可申请前往台湾地区? | ||
回答: |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旅游、探亲、定居、学习、访友、处理财产和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件和前往台湾签注。 | ||
问题: | 目前哪些城市开放了赴台湾个人旅游? | ||
回答: | 目前,北京、天津、济南、南京、杭州、上海、福州、厦门、西安、成都、重庆、深圳、广州、沈阳、郑州、武汉、苏州、宁波、青岛、石家庄、长春、合肥、长沙、南宁、昆明、泉州、哈尔滨、太原、南昌、贵阳、大连、无锡、温州、中山、烟台、漳州、海口、呼和浩特、兰州、银川、常州、舟山、惠州、威海、龙岩、桂林、徐州等47个城市开放了赴台个人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