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03370132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598554437013200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开办广播电视站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确认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接收申请开办广播电视站的相关材料并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正式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开办广播电视站申请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2 | 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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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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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开办广播电视站所需材料? | ||
回答: | 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