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08370120022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6614437012002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通航安全审核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收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核是否本部门管辖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审核事故作业活动是否影响通航安全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颁发许可证照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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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25项规定:渔港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下放县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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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海渔〔2016〕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在沿海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于作业开始20日前向渔业港口所在地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一)设置或拆除水上水下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平台;(二)修建码头、堤岸、船坞、船台、闸坝;(三)架设桥梁、索道或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及类似设施;(七)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抛泥。 第三十二条: 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对不影响通航安全或者虽有影响但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施工作业活动,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发布航行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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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渔港陆域施工作业是否需要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许可证? | ||
回答: | 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