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02372036001115 实施编码:11370634MB23214816437203600111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经办机构或通过单位网办系统申报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提交至经办机构由工作人员审核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办理结果: | 反馈办理结果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办理内容: | 将审核结果反馈,业务办结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结果: | 反馈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令 第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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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材料提交多少个工作日办结完结 | ||
回答: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