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08370115044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66144370115044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受理—办结 |
办理内容: |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上报管委,获得批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实地踏勘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有关立项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勘测定界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供地呈报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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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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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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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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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使用权转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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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