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12370131002001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098T4370131002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许可结果文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