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10371031813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600045437103181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及立案 | ||||||
办理内容: | 专利行政部门对请求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立案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结案 |
办理内容: | 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
办理时限: | 60日内,可延长30日 |
办理结果: | 调解协议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专利纠纷调解文书表格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专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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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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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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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受理条件是什么? | ||
回答: | (1)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