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340007370105009000 实施编码:11370634MB285998604370105009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接收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上交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按照相关标准,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确保无误,符合标准要求。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发放许可证书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送到办理人手里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报说明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义务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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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1月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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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