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312345370119008000 实施编码:11370613MB286869894370119008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收件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申请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5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水资源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二)未依法采取水资源保护措施、节水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 ||
制定机关: | 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 ||
制定机关: | 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提交的材料需要签字盖章吗 | ||
回答: | 所有材料都需要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