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300023372014016012 实施编码:11370613004429795T4372014016012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材料不全,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材料不全,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审核不通过,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告知审核结果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数据入库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数据入库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材料可减免,已关联电子证照 | ||
待遇发放账号信息维护申请表(现场打印)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发〔200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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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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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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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县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补贴及利息。 第十七条 县社保机构应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详细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缴入国库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通过政府网站或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同时应提供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供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对账单》。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县社保机构应立即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查,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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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2〕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包括工伤待遇支付、专项费用支付、工伤待遇调整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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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退休人员银行卡丢失,怎么办理变更手续 | ||
回答: | 单位通过网办系统提交或者单位经办人携带所需材料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为:变更账号申请表,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的银行卡(折)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