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300008370115053000 实施编码:11370613MB2862974G237011505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项目批准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项目批准文件材料可减免,已实现部门协查方式获取 | 无 |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个人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可减免,已关联电子证照 | 无 | |
拟征收使用草原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收使用草原的批复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拟征收使用草原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收使用草原的批复文件材料可减免,已实现部门协查方式获取 | 无 | |
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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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农业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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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是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
回答: | 答: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