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300006370125012000 实施编码:11370613MB28629906437012501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审批 | ||||||
办理内容: | 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查签字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同意/不同意 |
环节名称: | 制证/发证 |
办理内容: | 制作证件并发放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材料可减免,已关联电子证照 | 无 |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材料可减免,已关联电子证照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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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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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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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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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6716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