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3666372036099001 实施编码:11370613MB2858844B4372036099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1.申请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材料不齐,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
环节名称: | 2. 区医保中心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
办理内容: | 经办机构信息录入审核、待遇结算。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一次性或按月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两证”(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职工提供个人承诺书1份;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参保男职工无工作配偶生育提供无工作承诺书1份。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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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令619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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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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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生育医疗费结算完成时限? | ||
回答: | 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