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201062370115054000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58860J4370115054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申请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初审提交材料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提交材料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核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批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支付凭证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共同签署的选址书面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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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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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国土资规【2018】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市 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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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