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f6ed49f5-9044-4c09-ad84-6b648254f06611370612MB2858860J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58860J4370715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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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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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10.1 首次登记 10.1.1 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1.2 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10.1.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1 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1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5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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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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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是否收取登记费 | ||
回答: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收取10元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