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12500370114011006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59548F437011401100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单位递交书面报告材料,工作人员当场办理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资质具备、材料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资质不具备、材料不合格,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许可文书,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打印许可文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委托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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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收费 | ||
回答: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