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fbc1f602-d468-4eda-b296-3f6f0d8f1d7e11370612MB2847045K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47045K4370730024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10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3〕10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10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6〕10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3〕10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税〔2013〕10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回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递延型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 ||
回答: |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
问题: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回答: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