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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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5dacec5a-0136-41a6-bd45-9bc21c834cfa11370612MB2847045K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47045K4371030077001

0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基本编码
  • 5dacec5a-0136-41a6-bd45-9bc21c834cfa11370612MB2847045K
  • 实施编码
  • 11370612MB2847045K4371030077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办理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烟台市牟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税务服务专区C001,C002,C003号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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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的变更信息自动同步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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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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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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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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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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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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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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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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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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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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