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5a35ecc7-4741-45b5-a407-ff32d251413f11370612MB2847045K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47045K4370730023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该项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 ||
回答: | 可以,具体操作流程: 纳税人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