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0dd17b0-b14b-4844-8499-2b49603d67fa11370612MB2858860J 实施编码:11370612MB2858860J4370715010007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15.2.1 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15.2.2 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15.2.3 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是否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回答: | 不收取 |